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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现代服务学校建设项目、维修管理制度

2019/5/17      

 一、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。所有基建、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、节约建设经费、兼顾美观,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,后组织施工的程序。

    二、根据学校年度维修预算或教育、教学、师生生活等的紧急需要,总务科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、计划,做好工程预算,预算应详细、清楚,明确工料及施工方式,报校长审批。10000元以上项目须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,经校长同意签字,并组织招投标。

    三、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务科负责询价比价,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,推出信誉好、质量优、价位低的单位,报分管领导审核、校长审批。5000元以上项目由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。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要进行政府采购,达到招标标准的要进行招标。

    四、总务科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、进度等的监督管理,并做好督工记录,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。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(包括更换材料、改变设计方案等)应与校方协商,并有书面同意意见,否则视作违约,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    五、总务科应会同学校其他部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,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、安全施工、遵纪守法。

    六、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,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。总务科安排2人以上对完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,复核必须公平公正,认真负责,做好详细记录,复核员在完工单上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批。

    七、学校一般安排在暑期对校舍、设备进行集中维修。总务科在6月份以前安排好维修计划及预算,报校领导审批;平时至少每月对校舍、构筑物、水电、通信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,做好台帐记录,发现隐患及时报校领导,并采取果断措施,确保安全;对偶然发生损坏的设施、设备,影响正常使用或有碍观瞻的,及时维修。

    八、施工项目完成后,财会室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台账增减处理工作。